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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行“急三慢七”限制定点医院乱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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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动态发布时间:2010.01.20

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searchdetail.jsp?no=4667

“医保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17日发出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对定点医院的开药量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指出,对定点医院给参保人员的开药量作出明确规定,目的是控制医药费,防止乱开药。各定点医院必须严格遵守开药量的规定。

按照医保现行规定,医院开药需遵守“急三慢七”的原则,即急诊开3天量,慢性病开7天量。此次又进一步明确了出院带药量为7天,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但对于患10种特殊病的退休人员,开药量政策有所放宽: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的退休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最多可开1个月的药量。

此次,市医保中心还对“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中途转院,能否按连续住院对待”作出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中途转院,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患者联系好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并于转出后24小时内再入院的,符合这种情况的可以按照连续住院对待。贾主任解释说,凡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比如参保人员在某医院看病后,自行转诊到其他医院,则按重新住院对待。

另据记者了解,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间,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溶血性输血发热及肿瘤放疗期异体白细胞过敏的参保人员输血时使用去除白细胞滤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市医保中心强调,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时,应做好相应的医疗记录。凡与病程记录无关的检查、化验、治疗以及无报告单的检查、化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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